問題詳情

42.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請問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以上?
(A)5公頃
(B)10公頃
(C)15公頃
(D)20公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5914
統計:A(26),B(183),C(8),D(18),E(0)

用户評論

陳瑩瑩】評論

第 61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三、公共設施計畫。四、建築物配置圖。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六、財務計畫。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