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瑩瑩】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請問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以上?(A)5公頃(B)10公頃(C)15公頃(D)20公頃

【評論內容】第 61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三、公共設施計畫。四、建築物配置圖。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六、財務計畫。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評論主題】11.為規範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將非都市土地劃分為11種使用區。下列何者,非屬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區名稱?(A)保護區(B)工業區(C)鄉村區(D)風景區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