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4/10、3/10、1/10、1/10、1/10。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售其應有部分4/10時,不須乙、丙、丁、戊之同意
(B)只須甲、乙之同意,即可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C)乙、丙、丁、戊四人同意,即可就共有土地出售予他人
(D)縱經甲、乙之同意,仍不得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0236
統計:A(25),B(155),C(24),D(32),E(0)

用户評論

羅大頭】評論

請問A是否仍有優先購買權

小法(已上榜)】評論

選項A 土地法 34-1條 指的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需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以出售應有部份適用民法84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 84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 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