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如以抵價地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B)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C)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D)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892
統計:A(12),B(11),C(25),D(180),E(0)

用户評論

anja】評論

◆ 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

JiaYing】評論

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