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多久期間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3 年內
(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1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3 年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203
統計:A(16),B(36),C(20),D(165),E(0)
用户評論
【anja】評論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