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及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應如何處置?
(A)逕為國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
(B)為轄區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
(C)列冊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D)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標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875
統計:A(0),B(0),C(3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