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用戶】Rab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甲對丙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甲對丙之債權先於乙對甲之債權到期),質權人(乙)得請求債務人(丙;題目一開始有提到:甲以其對丙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由此可得甲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以上是個人對此法條之見解,有任何問題還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