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B)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C)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D)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亦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517
統計:A(1),B(2),C(6),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第 83-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