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有關書記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得區分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
(B)書記官得分科、分股辦事
(C)書記官得命司法事務官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D)書記官長於書記處負責處理行政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4348
統計:A(0),B(0),C(104),D(4),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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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高等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高等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高等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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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最高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四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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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6-1條 (各級檢察官受調協助檢察官)法務部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法務部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法務部得調候補檢察官至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事,承實任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依前三項規定調辦事期間,計入其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