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之資格不符,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
(A)駁回
(B)通知撤回
(C)通知補正
(D)通知更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2857
統計:A(4),B(0),C(2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