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照價收買收買原由收買價格土89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申報地價土157土權人申請標準地價過高標準地價平16土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申報地價平26私有空地限期建築(2~3年)公告土地現值平26-1農地閒置(3年荒稅)公告土地現值平34同人之土地上建物照價收買土地平47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平72超額建地逾期不建或售(2年)公告土地現值平76收回耕地建築逾期不建(1年)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