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滿分】評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六條之一(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期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