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9 徵收公告 1 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安置計(A)租金補貼 (B)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C)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D)安置住宅修改成為39 徵收公告 1 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 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安置計畫內的項目?(A)租金補貼(B)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C)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D)安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