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JiaYing】評論
有關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耕地租佃爭議,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B)耕地租佃爭議,未經調解、調處,亦得起訴(C)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D)耕地租佃爭議之訴訟及強制執行,免收裁判費用及執行費用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2 有關耕地 處理,依耕地三 條例規定,下列 ?(A)耕地租佃爭議,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B)耕地租佃爭議,未經調解、調處,(C)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 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並得(D)耕地租佃爭議之訴訟及強制執行,免收裁判費用及執行費用修改成為42 有關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耕地租佃爭議,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B)耕地租佃爭議,未經調解、調處,亦得起訴(C)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