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sam8038】評論
題目漏字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請問上述罰鍰的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8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請問上述罰鍰的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A)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5 萬(C)4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修改成為48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請問上述罰鍰的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A)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5 萬(C)4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