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sam8038】評論
題目漏字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經限期令其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 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經限期令其出售或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A)依法徵收(B)照價收買(C)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得款發還原權利人(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改成為50 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經限期令其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A)依法徵收(B)照價收買(C)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得款發還原權利人(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