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Ⅱ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JiaYing】評論
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地之處置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1 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B)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加徵荒地稅(C)荒地稅按應納田賦之 2 至 5 倍加徵(D)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修改成為21 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地之處置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B)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加徵荒地稅(C)荒地稅按應納田賦之 2 至 5 倍加徵(D)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