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第18條(按目的事業主管機核定規劃土地適用之優惠稅率)Ⅰ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C)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A)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Ⅱ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Ⅲ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JiaYing】評論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用地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 依土地稅法之 ,下列何種用地按千分 計徵地價稅?(A)寺廟教堂之土地(B)在保留期間仍為非(C)工業用地(D)公有非公用修改成為20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用地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A)寺廟教堂之土地(B)在保留期間仍為非自用住宅建築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C)工業用地(D)公有非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