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關於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C)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D)損害之發生,須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744
統計:A(6),B(262),C(28),D(16),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68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法68條損害賠償:  (1金)登記儲金: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所用<土法70條  (2時)請求時效: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行為發生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消滅  (3因)登記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  (4圍)價值範圍: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損害時的價值    (5求)求償責任:原則: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                  例外:其原因歸責於受害者時,得不賠償        特殊:其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6救)權利救濟:如地政機關拒絕其損害賠償責任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