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突破再提升】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A)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B)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C)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逕為分割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D)依破產法第 66 條規定之登記

【評論內容】

囑託登記:指政府機關依職權將土地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1徵)因土地徵收,撥用,照價收買處分登記

(2重)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登記

(3公)公有土地登記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

(4限)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禁止處分

(5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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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依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項登記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A)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B)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C)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D)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評論內容】

免提出權利書狀的時機è口訣:徵重法囑  代共 遺攬 地國  三登四切五都

  1.(徵)因徵收 區段徵收 撥用 照價收買

  2.(重)因土地重劃或重測

  3.(法)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和確定判決登記

  4.(囑)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代)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6.(共)依土地法34-1條辦理登記,他共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提出者

  7.(遺)遺產管理人登記和遺產清理人登記

8.(覽)依民法規定承攬人預為設定抵押權,提出經公證或認證的契約書

9.(地)法定地上權登記

  10.(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依本登記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1.(3登1)建...

【評論主題】28 甲、乙、丙等 3 人公同共有 A 地,公同共有的比例均為三分之一。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設定無償地上權於丁,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A)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土地法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

【評論內容】

106年12月1日最新修正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3點

1本法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2.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3.所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乙有償為限

【評論主題】24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

【評論內容】

民國106年12月1日最新修正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10點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第一項規定(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權

1.同一條件指出賣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一切條件而言,故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應接受出賣人共有人與他人所訂買賣契約一切條件

2.基於平衡當事人(出賣共有人與他人)之利益和保障他共有人權益原則,部分共有人依本法第一項規定(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是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即是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總合,他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或共有建物全部應享有優先購買權

依題意   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 換言之,出賣人共有人甲乙丙與他人庚所訂買賣契約為A屋全部出售, ...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C)如果甲出售土地

【評論內容】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X)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0)

本法優先購買權立法目的為期許減少共有人,得以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甲以應有部分出售共有人乙時,共有人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 使優先購買權 (X)(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X)

土地法34-1條四項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評論主題】3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錯誤?(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

【評論內容】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5.專戶...

【評論主題】26 有關土地徵收核准的構成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A)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B)徵收必須給予補償(C)徵收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D)徵收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合法要件:

1.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民眾參與機制):

對於依法得以徵收土地,於畫設變更前應由政府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故該內容應由大家共同參與和定義達到一定基礎共識,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2.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徵收的目的 用途 衡量標準及程序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之

3.依法定程序辦理:

土地徵收程序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使行政和司法單位能適法審查有所依據

4.正當之當事人:

依法律規定僅有國家有徵收權,故需用土地人為各級政府,然而被徵收人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

5.比例原則: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依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考量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避免過度侵害

6.完全補償:

土地徵收對其所遭受之損害及特別犧牲,基於保障財...

【評論主題】13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核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條件?(A)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B)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C)與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15-2審查原則(1國):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2違)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 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3保):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4公):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 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5權):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13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核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條件?(A)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B)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C)與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15-2審查原則(1國):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2違)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 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3保):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4公):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 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5權):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A)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B)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C)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D)依土地法第

【評論內容】

囑託登記:指政府機關依職權將土地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1徵)因土地徵收,撥用,照價收買處分登記

(2重)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登記

(3公)公有土地登記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

(4限)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禁止處分

(5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6土)依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登記

逕為登記:指由登記機關基於職權直接辦理登記,不必經當事人申請登記,也無須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於登記完畢後,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1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和門牌整編 

(2示)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3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機關應於...

【評論主題】25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如何處理?(A)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B)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C)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

【評論內容】

1.發給抵價地: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2.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3.撥供需地機關: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4.讓售需地機關: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5.標售 標租設定地上權: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評論主題】7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列管期間為多久?(A) 9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評論內容】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法73-1)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

【評論主題】1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今甲將其持分出售予乙。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或丁任一方得單獨主張優先購買權 (B)丙、丁需共同主張優先購買權(C)依丙、丁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34-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立法目的:

1.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消滅或簡化共有關係,避免土地崎零和所有權分散,促進共有土地利用

2.避免共有人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處分共有物,而損害他共有人權利

本法規定在限制共有人數增加,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簡化共有關係,且

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或拍賣為前提,因此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移轉不適用行使優購權

【評論主題】10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不得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A)法定地上權之登記(B)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C)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

公告註銷

    (徵)因徵收 區段徵收 撥用 照價收買

nn

  (重)因土地重劃或重測

  (法)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和確定判決登記

  (囑)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代)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共)依土地法34-1條辦理登記,他共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提出者

     

   

  (4切繼)申請繼承登記,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4切建)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4切信)申請塗銷信託 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4切塗)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A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

...

【評論主題】38 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對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B)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所為之國有登記(C)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

【評論內容】

逕為登記:指由登記機關基於職權直接辦理登記,不必經當事人申請登記,也無須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於登記完畢後,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

(1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和門牌整編 

(2示)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3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即為國有登記

 (4住)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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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滅)建物滅失因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6塗) 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

nn

銷之:

nn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nn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7更)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

【評論主題】9 關於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依法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6 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1 年內聲請登記,逾期得予列冊管理(B)自繼承開

【評論內容】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5.專戶...

【評論主題】5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規定之建物標示圖,申請人(起造人)委由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簽證,並經其同意繪製成果,據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建物

【評論內容】

1.建物得轉繪情形: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建物,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峻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和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

2.轉繪辦理方式:

      (A)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n  (B)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n  (C)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n  (D)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3.轉繪人資格:建築師 測量技師,地政士,其他測量相關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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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轉繪人責任:建物平面圖和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和建物面積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和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和開業證號並簽名蓋章

【評論主題】9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變更之日?(A)契約成立之日 (B)法院訴訟收件之日(C)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D)法律事實發

【評論內容】

權利變更之日(登記原因發生日)è口訣:契 判 解 解 裁 權 事

1.(契)契約成立之日(買賣契約書) 

2.(判)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證明書)

3.(解)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調解筆錄)

4.(解)依鄉鎮市調解規定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調解筆錄)

5.(裁)依仲裁法成立的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6.(權)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日(政府標售或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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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法律事實發生日(繼承)

【評論主題】7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應如何申請登記?(A)由登記義務人之繼承人敘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 (B)由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之繼承

【評論內容】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經訂定契約後,若當事人於申報移轉現值前,後死亡時的處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前死亡:

  1.稅捐機關不受理其申報:無法藉由政府機關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行為,來認定其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為真正,因此稅捐機關應不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

  2.雙方各負恢復原狀義務:例如買賣案件,權利人應返還所收執的相關證明文件,而義務人則應返還其所收受價金義務

  3.另訂新約再申辦:其繼承人如有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意願,應於申辦繼承登記後,再重新訂定新契約再申辦

(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

1.登記義務人(賣方)死亡時:僅由權利人(買方)敘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買方)死亡時:得...

【評論主題】5 假設甲為 A 地政事務所主任,因違法執行職務,依法應受懲戒。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之種類?(A)休職 (B)撤職 (C)記大過 (D)降級

【評論內容】

1懲戒VS懲處

 懲戒責任,係指公務員應承受司法機關依懲戒法律規定,而對其課予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的責任。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負懲戒之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認為應移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懲戒處分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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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處責任,係指公務人員應承受主管機關依考績法等規定,而對其課予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的責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各機關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功過表現時,有正面的獎勵與負面的懲處。在正常情況,各機關應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對公務人員之獎懲予以初核,遞送長官核定。

懲處種類包括平時考核之記一大過、記過與申誡,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A)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B)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C)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D)新北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論內容】

1.自治團體(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原住民自治區)

2.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大方向:部  所 府 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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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機關(大方向:司 組 科 處 室)

【評論主題】7 「為達公益之目的,在可採取之措施有兩個以上選擇可能性時,應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者。」此為何種原則?(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衡平性原則 (D)重要性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

一(A)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B)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C)平衡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評論主題】7 「為達公益之目的,在可採取之措施有兩個以上選擇可能性時,應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者。」此為何種原則?(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衡平性原則 (D)重要性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

一(A)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B)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C)平衡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評論主題】11 甲的父親乙名下有一筆 A 地,乙死亡後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就把 A 地出售給丙,但是 A 地目前被丁無權占有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其與丙簽訂的買賣契約並不因此無效(

【評論內容】負擔行為(債權契約)成立生效不以出賣人具備處分行為(物權登記)為必要,故買賣債權契約並不因此無效(即為有效)

【評論主題】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皆擬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其順序如何決定?(A)按登記之先後定之 (B)可多人共同行使 (C)抽籤定之 (D)基地所有權人決定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

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

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A)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B)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C)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逕為分割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D)依破產法第 66 條規定之登記

【評論內容】

囑託登記:指政府機關依職權將土地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1徵)因土地徵收,撥用,照價收買處分登記

(2重)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登記

(3公)公有土地登記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

(4限)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禁止處分

(5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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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依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項登記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A)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B)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C)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D)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評論內容】

免提出權利書狀的時機è口訣:徵重法囑  代共 遺攬 地國  三登四切五都

  1.(徵)因徵收 區段徵收 撥用 照價收買

  2.(重)因土地重劃或重測

  3.(法)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和確定判決登記

  4.(囑)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代)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6.(共)依土地法34-1條辦理登記,他共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提出者

  7.(遺)遺產管理人登記和遺產清理人登記

8.(覽)依民法規定承攬人預為設定抵押權,提出經公證或認證的契約書

9.(地)法定地上權登記

  10.(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依本登記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1.(3登1)建...

【評論主題】28 甲、乙、丙等 3 人公同共有 A 地,公同共有的比例均為三分之一。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設定無償地上權於丁,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A)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土地法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

【評論內容】

106年12月1日最新修正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3點

1本法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2.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3.所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乙有償為限

【評論主題】24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

【評論內容】

民國106年12月1日最新修正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10點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第一項規定(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權

1.同一條件指出賣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一切條件而言,故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應接受出賣人共有人與他人所訂買賣契約一切條件

2.基於平衡當事人(出賣共有人與他人)之利益和保障他共有人權益原則,部分共有人依本法第一項規定(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是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即是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總合,他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或共有建物全部應享有優先購買權

依題意   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 換言之,出賣人共有人甲乙丙與他人庚所訂買賣契約為A屋全部出售, ...

【評論主題】3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錯誤?(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

【評論內容】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5.專戶...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C)如果甲出售土地

【評論內容】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X)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0)

本法優先購買權立法目的為期許減少共有人,得以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甲以應有部分出售共有人乙時,共有人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 使優先購買權 (X)(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X)

土地法34-1條四項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評論主題】8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A)列冊管理

【評論內容】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法73-1)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

【評論主題】4 T 直轄市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轄區內 A 地區之開發,並擬將抵價地比例訂為百分之四十。試問下列關於抵價地比例決定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抵價地比例由內政部核准(B)抵價地比例由行政院核准

【評論內容】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題目中T 直轄市政府是直轄市 ,其上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為何由抵價地比例由內政部核准 而不是行政院核准??

請解答我疑惑

【評論主題】26 有關土地徵收核准的構成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A)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B)徵收必須給予補償(C)徵收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D)徵收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合法要件:

1.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民眾參與機制):

對於依法得以徵收土地,於畫設變更前應由政府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故該內容應由大家共同參與和定義達到一定基礎共識,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2.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徵收的目的 用途 衡量標準及程序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之

3.依法定程序辦理:

土地徵收程序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使行政和司法單位能適法審查有所依據

4.正當之當事人:

依法律規定僅有國家有徵收權,故需用土地人為各級政府,然而被徵收人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

5.比例原則: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依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考量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避免過度侵害

6.完全補償:

土地徵收對其所遭受之損害及特別犧牲,基於保障財...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A)建物因門牌整編之標示變更登記(B)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C)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1 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

【評論內容】

逕為登記:指由登記機關基於職權直接辦理登記,不必經當事人申請登記,也無須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於登記完畢後,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

    (1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和門牌整編 

  (2示)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3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即為國有登記

 (4住)住址變更登記

nnnnnnnnnn

 (5滅)建物滅失因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6塗)

.職權塗銷: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的新登記前,登記機關於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nn

(A)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儰造

nn

...

【評論主題】7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A)預告登記 (B)土地重測確定之登記(C)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D)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評論內容】

囑託登記:指政府機關依職權將土地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1徵)因土地徵收,撥用,照價收買處分登記

(2重)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登記

(3公)公有土地登記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

(4限)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禁止處分

(5國)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法定抵押權設定和塗銷登記

nnnnnnnnnnnn

(6土)依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30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依住宅法規定辦理公辦社會住宅,因整體規劃使用之目的進行公有土地與鄰地交換分合時,若該鄰地為私有土地,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 104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

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

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D)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

用一律則是太強勢~畢竟有原則 就有例外

【評論主題】27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地一筆,各持有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出賣 A 地之持分予第三人(B)甲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C)甲乙丙三人合意以 A 地設定

【評論內容】

(A)乙得出賣 A 地之持分予第三人=乙出賣其A地應有部分予第三人

應適用民法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甲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X)

甲依民法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甲乙丙三人合意以 A 地設定地上權時,仍應得丁之同意 (X)

(D)A 地之處分須得甲乙丙丁全體同意後始得為之 (X)

以A地設定地上權指於A地全部 並非指A地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故不適用民法819條第一項

雖民法819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全部)處分 變更 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但土地法34-1條是特別法,因此優先適用

34-1條第一項共有物(全部)多數決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13 甲將其 A 地賣給乙,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 地移轉登記完畢前,蓋有房屋的地上權人丙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

【評論內容】

(C)如乙早已為 A 地的地上權人,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乙拋棄先買權的證明文件 (X)

民法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與他物權之混同,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其他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因        混同而消滅甲是A地所有權人 ,乙是A地之地上權人 當A地完成移轉登記時,A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歸於同一人(乙)

,則A地所有權和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評論主題】9 有關土地複丈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B)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C)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

【評論內容】

(10)申請土地複丈為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和第三人情形?

 è口訣:租分地 時判共 鑑復 調逕

  1.(租)承租土地因地界不明者è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申請

  2.(分)宗地部分設定用益物權(農役典地)者è他項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申請

  3.(地)地上權分割者è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申請

  4.(時)依民法規定而時效完成之請求登記者è由權利人申請

  5.(判)因法院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合解或調解成立者è由權利人申請

  6.(共)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合併者è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7.(鑑)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è由建築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申請

  8.(復)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è由復權請求人會同...

【評論主題】10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後,稅捐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辦理?(A)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日期及案號(B)應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稅捐機關(C)應由法院先囑託塗銷查封

【評論內容】

我覺得答案為D

依土地登記規則140條 VS 142條

(ㄧ)<土登140條重複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時=司法VS司法=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的日期和案號(因查假假是屬地主義,由司法體系內部控管)

(二)先查封登記後再禁止處分登紀,或者先禁止處分後再查封者è司法VS行政è應予登記

nnnn

(行政權非屬地主義è因行政機關個不同,禁止處分原因也不同,無專屬性,只能個別處理)

【評論主題】9 關於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C)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D)損害之發生,須不可歸責於受

【評論內容】

<土地法68條損害賠償:

  (1金)登記儲金: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所用<土法70條

  (2時)請求時效: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行為發生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消滅

  (3因)登記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

  (4圍)價值範圍: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損害時的價值 

  (5求)求償責任:原則: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

                  例外:其原因歸責於受害者時,得不賠償       

特殊:其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6救)權利救濟:如地政機關拒絕其損害賠償責任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A)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經登記機關查明其現在住址,而為住址變更登記(B)因建物滅失之消滅登記(C)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D)因土地徵收之登記

【評論內容】

這答案應A B

(B)因建物滅失之消滅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31條)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評論主題】9 登記機關發現登記錯誤,經查係出於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此時登記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A)應請申請人提出更正之申請,再依申請辦理更正(B)應請申請人先向法院提起確認其權

【評論內容】

<土69更正登記要件: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紀載時的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之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1時: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

2人: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3因:因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

 4書:以書面方式單獨聲請

 5逕:純屬登記人員計載時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6核: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7同1):更正登記不妨礙原登記的同一性,即是更正登記後的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應不受理

nnnnnnnnnnnnnnnn

 (8三同):有利害關係時,應經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同意

【評論主題】13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核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條件?(A)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B)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C)與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15-2審查原則(1國):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2違)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 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3保):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4公):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 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5權):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