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抵價地由直轄市政府訂定-內政部核准
【孤獨一匹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個人淺見:百分之50是原則!因此不須回報,但低於百分之50的情況!就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突破再提升】評論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題目中T 直轄市政府是直轄市 ,其上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為何由抵價地比例由內政部核准 而不是行政院核准??請解答我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