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列管期間為多久?
(A) 9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突破再提升】評論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法73-1)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

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