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 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 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三款情形之一。
【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徵)因徵收 區段徵收 撥用 照價收買nn (重)因土地重劃或重測 (法)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和確定判決登記 (囑)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代)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共)依土地法34-1條辦理登記,他共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提出者 (4切繼)申請繼承登記,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4切建)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4切信)申請塗銷信託 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4切塗)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A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