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經訂定契約後,若當事人於申報移轉現值前,後死亡時的處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前死亡: 1.稅捐機關不受理其申報:無法藉由政府機關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行為,來認定其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為真正,因此稅捐機關應不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 2.雙方各負恢復原狀義務:例如買賣案件,權利人應返還所收執的相關證明文件,而義務人則應返還其所收受價金義務 3.另訂新約再申辦:其繼承人如有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意願,應於申辦繼承登記後,再重新訂定新契約再申辦 (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1.登記義務人(賣方)死亡時:僅由權利人(買方)敘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買方)死亡時:得...
【礦泉水】評論
土地登記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