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再提升】評論
權利變更之日(登記原因發生日)è口訣:契 判 解 解 裁 權 事 1.(契)契約成立之日(買賣契約書) 2.(判)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證明書) 3.(解)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調解筆錄) 4.(解)依鄉鎮市調解規定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調解筆錄) 5.(裁)依仲裁法成立的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6.(權)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日(政府標售或讓售)nnnnnnnnnnnnnn7.(事)法律事實發生日(繼承)
【礦泉水】評論
土地登記◆ 第 33 條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契約成立之日。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