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如何處理?
(A)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B)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C)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D)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突破再提升】評論

1.發給抵價地: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2.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3.撥供需地機關: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4.讓售需地機關: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5.標售 標租設定地上權: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