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今甲將其持分出售予乙。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或丁任一方得單獨主張優先購買權
(B)丙、丁需共同主張優先購買權
(C)依丙、丁登記順序決定優先購買權次序
(D)丙或丁均無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法34-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立法目的:1.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消滅或簡化共有關係,避免土地崎零和所有權分散,促進共有土地利用2.避免共有人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處分共有物,而損害他共有人權利本法規定在限制共有人數增加,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簡化共有關係,且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或拍賣為前提,因此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移轉不適用行使優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