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法34-1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立法目的:1.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消滅或簡化共有關係,避免土地崎零和所有權分散,促進共有土地利用2.避免共有人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處分共有物,而損害他共有人權利本法規定在限制共有人數增加,期許減少共有人數得以簡化共有關係,且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或拍賣為前提,因此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移轉不適用行使優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