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再提升】評論
逕為登記:指由登記機關基於職權直接辦理登記,不必經當事人申請登記,也無須取得登記名義人同意,於登記完畢後,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1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和門牌整編 (2示)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3拋)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即為國有登記 (4住)住址變更登記nnnnnnnnnn(5滅)建物滅失因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6塗) 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nn銷之:nn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nn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7更)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