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翔】評論
想請問選項 (B) 錯在哪裡?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孤獨一匹狼】評論
個人淺見,未必正確!!!有錯誤請各位前輩立即糾正!!謝謝!!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是指針對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 <以上這四種人但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因此過了法定優購時間,其他人均可參與,這時候就沒有所謂的登記先後!題目所出的<一律似乎就有點錯誤!!
【突破再提升】評論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D)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用一律則是太強勢~畢竟有原則 就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