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應登記之權利?
(A)所有權
(B)抵押權
(C)不動產役權
(D)留置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3614
統計:A(1),B(8),C(3),D(150),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