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分】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突破再提升】評論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X)(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0)本法優先購買權立法目的為期許減少共有人,得以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甲以應有部分出售共有人乙時,共有人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 使優先購買權 (X)(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X)土地法34-1條四項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