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第29條(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A)第31條(訴願決定對參加人亦有效力)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B)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bbbkendo】評論
選項C,參考訴願法28條2項,有利害關係者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後亦可參加。同法97條亦有參考價值,在特定條件下,利害關係人亦可申請再審。
【derek801204】評論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或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枝葉】評論
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中,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意思就是非必須,不強制,可參加可不參加。28條第二項,則是規定受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參加訴願程序,以保障利益關係相反之第三人之權益。意思就是利害關係相反者亦可參加訴願。所以C選項錯在「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才能參加訴願,如之前大大所說,改成「得」就正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