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中,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意思就是非必須,不強制,可參加可不參加。
28條第二項,則是規定受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參加訴願程序,以保障利益關係相反之第三人之權益。意思就是利害關係相反者亦可參加訴願。
所以C選項錯在「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才能參加訴願,如之前大大所說,改成「得」就正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