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被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B) B 不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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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行政訴訟法 第24條(B)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受託之團體或個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行政訴訟法 第25條(C)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C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仍應以行政院新聞局為被告→變更在後之機關管轄為原處分機關(行政院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D) D 認為其與新北市政府之間...
【評論主題】6.關於訴願承受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B)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其訴願 (C)承受訴願者,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 (D)訴願
【評論內容】
(C)承受訴願者,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30日(訴願法87條 第3項)
【評論主題】30 下列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A)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無論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均不得主張該條款之
【評論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A)錯在無論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均不得主張該條款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題組】45 承上題,甲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A)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B)臺北市政府(C)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共同被告 (D)勞動部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法條更正,謝謝345樓告知)
行政訴訟法 第24條 (被告機關)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評論主題】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評論內容】
第29條(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A)第31條(訴願決定對參加人亦有效力)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B)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評論主題】139.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A)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
不能再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去解囉!!
除非原處分裁量濫用或裁量逾越,訴願決定經撤銷發回重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行政處分FROM~林清老師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決 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
【評論主題】185.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固定所得者,以基本工資為投保金額(B)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C) 雇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D)
【評論內容】第20條 第2項 補標示條號,內容詳以上
【評論主題】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公共安全事項,下列何者不屬之?(A)縣(市)警衛之實施 (B)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C)縣(市)民防之實施 (D)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19條(縣(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A)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B)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C)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D)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評論主題】47 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法官宣告 2 年有期徒刑並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B)強制工作期間應以 1 年
【評論內容】
只要背熟這兩個為「非拘束人身自由」即可:)
1.驅逐出境2.保護管束其他為「拘束」人身自由~
3.感化教育
4.強制工作
5.強制治療
6.監護處分
7.禁戒處分
【評論主題】47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針對規範事項之性質不同,行政機關得基於法律授權或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B)行政組織法當中若規定特定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之職權,則該行政機關即得
【評論內容】
(B)行政組織法當中若規定特定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之職權(職權只能制定行政規則),則該行政機關即得據此制定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得依職權制定,需法律授權)
【評論主題】49 甲於賣場中購買乙公司設計、丙公司生產、丁公司銷售之電視,並將該電視放置家中客廳;一日,甲的父母於甲的家中看電視時,電視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
【評論內容】
~~~重新整理~~~(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錯!仍為無過失責任,須賠償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對!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對!
在民法上是甲去跟丁買的(契約關係:甲&丁),所謂負契約責任應指瑕疵擔保責任
【評論主題】13 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彈劾事由為公務人員之違法或失職行為(B)彈劾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出(C)彈劾案經含提案委員在內之監察委員 9 位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
【評論內容】
彈劾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出 彈劾案經含提案委員在外之監察委員 9 位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得逕向懲戒機關提出之(不含提案2人)想忘都忘不了~監察委員29人
【評論主題】49 關於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保護令事件不得調解 (B)保護令事件為強制調解事件(C)保護令事件得聲請調解 (D)保護令事件得由法官依個案斟酌是否移付調解
【評論內容】陳*宇師曰:「有一就有二,非辦不可!」
【評論主題】14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最長幾年內,該人員經他機關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評論內容】口訣: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三年
【評論主題】12.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不包括以下何者?(A)議決縣(市)規章(B)議決縣(市)預算(C)議決縣(市)人事(D)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評論內容】
回樓上 都有 背法參考:(依序遞減)
【評論主題】12.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不包括以下何者?(A)議決縣(市)規章(B)議決縣(市)預算(C)議決縣(市)人事(D)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評論內容】
公共安全事項直轄市:警政.警衛.災防.民防
縣市:警衛.災防.民防
鄉鎮市:災防.民防背法:(依序遞減)
【評論主題】9. ㄑㄧㄢˊ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2條 I.矯正機關(即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II.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1.(道士有必要告知被害人 鬼可能來復仇了!!請防範!!)2.(收服失敗也要告知被害人 鬼可能來復仇了!!請防範!!)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之法源?(A)國際法(B)習慣法(C)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與法官聯席會議決議(D)自治規章
【評論內容】
判例 是法源!!→不成文法源判決 非法源!!決議 非法源!!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答案C,D (102年普通考試)
【評論主題】4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7 號解釋,下列何項不須以法律定之,亦符合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規定?(A)納稅主體(B)納稅方法(C)納稅期間(D)納稅證據之證明力
【評論內容】
釋字第 217 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須以法律定之)所定之1.納稅主體、2.稅目、3.稅率、4.納稅方法及5.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