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關於訴願承受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B)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其訴願
(C)承受訴願者,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
(D)訴願人死亡者,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之人,亦得承受其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5974
統計:A(44),B(209),C(1118),D(169),E(0)

用户評論

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C)承受訴願者,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30日(訴願法87條 第3項)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87條(承受訴願)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