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行政程序法 (法條更正,謝謝345樓告知)行政訴訟法 第24條 (被告機關)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行政訴訟法 的被告---做處分的機關國家賠償法 的被告---做處分的上級機關Thanks岩田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