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45 承上題,甲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B)臺北市政府
(C)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共同被告
(D)勞動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9894
統計:A(3168),B(862),C(81),D(58),E(0)

用户評論

【用戶】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法條更正,謝謝345樓告知)行政訴訟法 第24條 (被告機關)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用戶】韌性淡定勇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筆記行政訴訟法 的被告---做處分的機關國家賠償法 的被告---做處分的上級機關Thanks岩田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