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淳】評論
行政程序法§7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式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最小損害原則)---A三、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