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Lin】評論
學位授予法 第 4 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Judy Chen】評論
學位授予法(A)第4條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B)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C)第5條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D)第4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