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只要背熟這兩個為「非拘束人身自由」即可:)1.驅逐出境2.保護管束其他為「拘束」人身自由~3.感化教育4.強制工作5.強制治療6.監護處分7.禁戒處分
【Nadia Chang】評論
(A)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X)1.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後刑罰(有期徒刑)者:禁戒.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2.後執行保安處分先行刑罰(有期徒刑)者: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期者/因精神耗弱或喑啞而減輕刑期者(B)強制工作期間應以 1 年 6 個月為限 (X)感化教育(三年以下)、強制工作(三年以下)、保護管束(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驅逐出境(C)強制工作得易服社會勞動 (X),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D)強制工作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O)非拘束人身自由僅有:驅逐出境.保護管束2種
【lkkcar】評論
C社會勞動性質屬易刑處分,而非保安處分,且刑法第 12 章保安處分,並未增列社會勞動;故強制工作不得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