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第 十四條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Didiwan Eleng】評論
社會工作師法 第14條(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39條(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