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刑法

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25 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借貸和保證之相關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投資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B)公司之資金得

【評論內容】

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評論主題】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指導僅得以書面為之 (B)為求明確,若無裁量基準可供依循,行政機關即不得行使裁量權 (C)法規命令之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 (D)行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C 第150條(法規命令之定義)﹝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B)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評論內容】第3條(行政院)﹝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憲法本文關於教育文化基本國策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A)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B)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免納學費 (C)僅公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D)已逾學齡未受教育之

【評論內容】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原則)﹝1﹞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1﹞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特別公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空氣污染防制費屬於特別公課 (B)徵收目的、對象及用途,原則上應以法律規定 (C)特別公課之運用,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 (D)特別公課性質

【評論內容】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9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A)妨害考試罪 (B)詐欺得利罪 (C)背信罪 (D)不成立犯罪

【評論內容】

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1 有關監獄辦理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之相關程序、時間或記錄等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癲癇發作史,不宜收容於保護室 (B)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 (C)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

【評論內容】

B?對嗎?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A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第19條

 

B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C第17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

【評論主題】21 有關監獄辦理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之相關程序、時間或記錄等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癲癇發作史,不宜收容於保護室 (B)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 (C)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

【評論內容】

B?對嗎?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A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第19條

 

B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C第17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監察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監察人僅得列席董事會,不得參與表決 (B)監察人於必要時,得自行召集股東會(C)監察人必須以會議之形式行使職權 (D)監察人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簿冊文件,有查

【評論內容】

法條題

A第219條(監察人之查核表冊權)B第220條(監察召集股東會)C第218條之2(監察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評論主題】68.甲涉嫌醉酒開車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警方逮捕,偵訊時甲竟冒用乙之姓名應訊,結果被警方識破。試問,甲成立何罪?(A)偽證罪(B)無罪(C)妨害公務罪(D)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評論內容】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公務員不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且公務員對於不實之事項無查明之職責為要件,若公務員明知其所登載者為不實之事項或應依職權查明其真偽者,縱行為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予以登載,行為人并不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刑責。

【評論主題】45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幫助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B)我國承認片面之幫助犯(C)幫助犯不得適用刑法第28 條共同正犯之規定(D)物理與精神上之支持皆可成立幫助行為

【評論內容】

21F;把風要算共同正犯

參照,釋字第109號理由書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解釋,係指事前同謀,事後得贓,推由他人實施,院字第二0三0號解釋之一,係謂事前同謀,而自任把風,皆不失為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27 老李於公園散步遛狗時,巧遇仇家小張,乃藉機放狗咬傷小張,請問老李屬於傷害罪之:(A)教唆犯(B)幫助犯(C)直接正犯(D)間接正犯

【評論內容】

To: Shelly

書上所指,應該是被利用或強制或被騙去犯罪,這些狀況不會罰被利用者,但是一樣會處罰正犯喔!

可參考: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2

【評論主題】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其抵銷之效力於何時發生?

【評論內容】

Shelly

題目: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

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

然後不管誰提出的都要「均屆清償期」,所以其抵銷之效力於5月15日發生!

【評論主題】26 有關民法上之死亡宣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蹤人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之時(C)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

【評論內容】

第8條(死亡宣告)

  (A)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C)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D)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A)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B)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C)重要事項 (D)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評論內容】

D:參考釋字443號理由書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評論主題】10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B)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評論內容】補充,概括規定(憲法22之未明文規定)試述如下1. 婚姻自由J3622. 姓名權J3993. 一般行為自由J6894. 性行為自由J7915. 契約自由J5766. 隱私權J6037. 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 有關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竊視竊聽竊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條文所稱之工具或設備,例如:樓梯(B)條文所稱之非公開活動,例如:在浴室洗澡(C)條文所稱之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女

【評論內容】【背 景】臺北市一名男子多次在女廁偷窺他人如廁,落網後由於男子身上的手機並無任何偷拍的照片或影片,檢方無法以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起訴,僅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以罰鍰。2011年司法官考試亦以本罪為題,問題乃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是否有刑事責任?正確答案為無刑事責任,當時亦引起熱烈討論。

工具的解釋乃能夠擴張人類視覺與聽覺之工具,舉凡望遠鏡、竊聽器、錄影機或是具拍照錄影功能之手機皆可,惟一般認為眼鏡不屬於本罪要件所指涉的工具,蓋眼鏡乃矯正視力至正常範圍,而非擴張超越一般人視覺與聽覺能力之工具。一般常見的案例是,使用肉眼或是耳朵窺探皆不能以本罪相繩。從前述立法理由說明可知,...

【評論主題】21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過失犯不得假釋 (B)死刑犯於符合一定要件時,亦得假釋(C)假釋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亦得假釋

【評論內容】(C)第79條(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依監獄行刑法第72條規定,監獄辦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C)

【評論內容】第72條(與律師、辯護人接見之法律協助權益保障及準用規定)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C)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D)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62.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單位定之?(A)警政署 (B)警察局 (C)內政部 (

【評論內容】第14條(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3.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是執行重點性勤務的機構?(A)派出所 (B)警察分局 (C)警察局 (D)警政署

【評論內容】第9條(警察分局之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10條(警察局之任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評論主題】32.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是何種勤務方式?(A

【評論內容】第三章  勤務方式第11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其設置基準,由何單位定之?(A)警政署 (B)警察局 (C)警察分局 (D)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7條(勤務執行機關)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評論主題】9.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空襲警報發布後,有關防護行動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B)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立即疏散(C)主管及值勤

【評論內容】第 三 章 空襲防護

十四、防護行動要領如下:

(一) 空襲警報發布後

1.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

2.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既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3.主管及值勤 (日) 人員應巡察內外環境,督導各項防護勤務之執行。

4.隨時與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絡,以瞭解妥處各項狀況。

【評論主題】5.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安全維護會報多久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A)每三個月至六個月 (B)每一個月至三個月(C)每六個月至九個月 (D)每九個月至一年

【評論內容】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

第 二 章 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評論主題】40 甲男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小心自後追撞乙女騎乘之機車,造成乙女人車倒地,手腳有輕傷,甲男見乙無嚴重傷害,隨即離開現場。甲之刑事責任為何?(A)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B)甲僅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C)甲

【評論內容】

補充: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犯罪為繼續犯?(A)竊盜罪 (B)普通傷害罪 (C)偽造文書罪 (D)私行拘禁罪

【評論內容】

除了302私行拘禁306侵入住居,還有什麼是繼續犯的嗎?

【評論主題】12 依監獄行刑法第72條規定,監獄辦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C)

【評論內容】第72條(與律師、辯護人接見之法律協助權益保障及準用規定)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C)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D)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27 老李於公園散步遛狗時,巧遇仇家小張,乃藉機放狗咬傷小張,請問老李屬於傷害罪之:(A)教唆犯(B)幫助犯(C)直接正犯(D)間接正犯

【評論內容】

To: Shelly

書上所指,應該是被利用或強制或被騙去犯罪,這些狀況不會罰被利用者,但是一樣會處罰正犯喔!

可參考: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2

【評論主題】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其抵銷之效力於何時發生?

【評論內容】

Shelly

題目: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

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

然後不管誰提出的都要「均屆清償期」,所以其抵銷之效力於5月15日發生!

【評論主題】26 有關民法上之死亡宣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蹤人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之時(C)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

【評論內容】

第8條(死亡宣告)

  (A)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C)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D)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A)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B)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C)重要事項 (D)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評論內容】

D:參考釋字443號理由書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評論主題】15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B)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C)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D)審理

【評論內容】

憲法訴訟法

A、C第87條(審理統一解釋案件,受理及評決應有大法官參與評議之人數;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B第25條(審理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第1條(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之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否則即逾越必要之程度(B)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

【評論內容】釋字656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A)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理由書  (D)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號及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評論主題】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B)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C)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

【評論內容】

不信任案才是辭職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評論主題】13 關於行政院重要政策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或有關各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適時提出報告,並備質詢(B)如涉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立法院亦有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C)立法院聽取

【評論內容】釋字520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B)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

【評論主題】10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B)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評論內容】補充,概括規定(憲法22之未明文規定)試述如下1. 婚姻自由J3622. 姓名權J3993. 一般行為自由J6894. 性行為自由J7915. 契約自由J5766. 隱私權J6037. 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0 甲男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小心自後追撞乙女騎乘之機車,造成乙女人車倒地,手腳有輕傷,甲男見乙無嚴重傷害,隨即離開現場。甲之刑事責任為何?(A)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B)甲僅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C)甲

【評論內容】

補充: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36 有關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竊視竊聽竊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條文所稱之工具或設備,例如:樓梯(B)條文所稱之非公開活動,例如:在浴室洗澡(C)條文所稱之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女

【評論內容】【背 景】臺北市一名男子多次在女廁偷窺他人如廁,落網後由於男子身上的手機並無任何偷拍的照片或影片,檢方無法以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起訴,僅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以罰鍰。2011年司法官考試亦以本罪為題,問題乃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是否有刑事責任?正確答案為無刑事責任,當時亦引起熱烈討論。

工具的解釋乃能夠擴張人類視覺與聽覺之工具,舉凡望遠鏡、竊聽器、錄影機或是具拍照錄影功能之手機皆可,惟一般認為眼鏡不屬於本罪要件所指涉的工具,蓋眼鏡乃矯正視力至正常範圍,而非擴張超越一般人視覺與聽覺能力之工具。一般常見的案例是,使用肉眼或是耳朵窺探皆不能以本罪相繩。從前述立法理由說明可知,...

【評論主題】25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高階彩色影印機與貨幣專用紙張,於影印幾可亂真面額為美元 20 元之鈔票 100張後,分批次持往銀行兌換新臺幣。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

【評論內容】

(C)偽造特種文書罪(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D)偽造支付工具罪(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5 章之 2 關於易刑處分類型?(A)易科罰金 (B)易以訓誡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以追徵、追繳

【評論內容】追徵、追繳原本也不是易刑,是第40之1條且後來刪除了刪除理由:追徵、追繳或抵償均為沒收之執行方法,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之刪除及第三十八條之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之增訂,爰刪除本條。

【評論主題】21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過失犯不得假釋 (B)死刑犯於符合一定要件時,亦得假釋(C)假釋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亦得假釋

【評論內容】(C)第79條(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犯罪為繼續犯?(A)竊盜罪 (B)普通傷害罪 (C)偽造文書罪 (D)私行拘禁罪

【評論內容】

除了302私行拘禁306侵入住居,還有什麼是繼續犯的嗎?

【評論主題】12 依監獄行刑法第72條規定,監獄辦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C)

【評論內容】第72條(與律師、辯護人接見之法律協助權益保障及準用規定)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C)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D)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62.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單位定之?(A)警政署 (B)警察局 (C)內政部 (

【評論內容】第14條(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3.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是執行重點性勤務的機構?(A)派出所 (B)警察分局 (C)警察局 (D)警政署

【評論內容】第9條(警察分局之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10條(警察局之任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評論主題】32.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是何種勤務方式?(A

【評論內容】第三章  勤務方式第11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其設置基準,由何單位定之?(A)警政署 (B)警察局 (C)警察分局 (D)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7條(勤務執行機關)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評論主題】9.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空襲警報發布後,有關防護行動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B)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立即疏散(C)主管及值勤

【評論內容】第 三 章 空襲防護

十四、防護行動要領如下:

(一) 空襲警報發布後

1.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

2.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既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3.主管及值勤 (日) 人員應巡察內外環境,督導各項防護勤務之執行。

4.隨時與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絡,以瞭解妥處各項狀況。

【評論主題】5.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安全維護會報多久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A)每三個月至六個月 (B)每一個月至三個月(C)每六個月至九個月 (D)每九個月至一年

【評論內容】

依「安全管理手冊」規定

第 二 章 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評論主題】7 警察行使職權執行身分查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何者正確?①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②應告知事由 ③若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務證,人民得拒絕 ④若已著制服,民眾仍要求出示服務證者,可不予理

【評論內容】

執行人員著制服執勤,如民眾仍有質疑時,於不影響執勤安全時,仍宜出示證件;著便衣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評論主題】153.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如欲該當此罪,若認為除須具備意圖營利以詐術使行為客體出中 華民國領域外等要件外,尚須行為人之行為有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因之而有受侵害或侵害之虞,始足當

【評論內容】

  擴充解釋:係指法律規定之文義,過於狹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故擴大文字所能表達的涵義,以期正確適用法律。

   限縮解釋: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評論主題】8 原住民因狩獵生活需要,得申請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未滿 20 歲,不可申請製造獵槍或魚槍 (B)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9 警察依規定,於查證人民身分之際,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A)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C)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 (D)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21.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警勤區依下列何種規定劃分?(A) 依自治區域 (B) 應參酌政黨屬性(C) 依人口疏密(D) 應參酌治安狀況(E) 應參酌工作繁簡

【評論內容】

第 6 條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

    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評論主題】194.未經許可販賣查禁之刀械者處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31.刀械許可證由何者印製? (A)內政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刑事警察局 (D)各地方警察局。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評論主題】137.現行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下列何者屬之? (A)鋼筆刀 (B)武士刀 (C)開山刀 (D)藍波刀。

【評論內容】

內政部公告查禁的要選A

B不是內政部公告查禁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評論主題】137.現行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下列何者屬之? (A)鋼筆刀 (B)武士刀 (C)開山刀 (D)藍波刀。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內政部90年11月20日台(90)內警字第9081482號公告: 

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 

【評論主題】【題組】 ㈣一般再生操作方式。(6分)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2304 號 刑事判例nn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nn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nn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二、OTT(Over-the-top)電視是因為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而興起的新興媒體,學者預測,這樣的新興媒體會對傳統電視媒體,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甚至中華電信的MOD,帶來很大的影響。根據美國 F

【評論內容】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四、某經銷商正考慮是否代理某一商品,該經銷商預估若暢銷,則可賺進$1,200 萬;若滯銷,則會賠$800 萬。經銷商自己預估 60%的機率會暢銷,40%的機率會滯銷。為了謹慎起見,經銷商現在考慮是否應

【評論內容】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一、兩部額定 250 kVA、230/460 V 的單相變壓器,連接成圖一的電路,一次側接至 230 V的平衡三相電源,二次側供應 460 V、功因 0.8 落後的平衡三相負載。在變壓器不過載的條件下

【評論內容】

72年台上字第1579號定作人不為協力,僅生民法第五百零七條之承攬人得否解除契約問題,要無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適用。

【評論主題】一、請比較分析北極、南極、深海床、領海、太空之國際法地位。(25 分)

【評論內容】

(D)

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

(一)平時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評論主題】9 警察依規定,於查證人民身分之際,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A)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C)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 (D)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21.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警勤區依下列何種規定劃分?(A) 依自治區域 (B) 應參酌政黨屬性(C) 依人口疏密(D) 應參酌治安狀況(E) 應參酌工作繁簡

【評論內容】

第 6 條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

    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評論主題】194.未經許可販賣查禁之刀械者處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37.現行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下列何者屬之? (A)鋼筆刀 (B)武士刀 (C)開山刀 (D)藍波刀。

【評論內容】

內政部公告查禁的要選A

B不是內政部公告查禁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評論主題】137.現行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下列何者屬之? (A)鋼筆刀 (B)武士刀 (C)開山刀 (D)藍波刀。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內政部90年11月20日台(90)內警字第9081482號公告: 

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 

【評論主題】131.刀械許可證由何者印製? (A)內政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刑事警察局 (D)各地方警察局。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評論主題】【題組】 ㈣一般再生操作方式。(6分)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2304 號 刑事判例nn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nn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nn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四、某經銷商正考慮是否代理某一商品,該經銷商預估若暢銷,則可賺進$1,200 萬;若滯銷,則會賠$800 萬。經銷商自己預估 60%的機率會暢銷,40%的機率會滯銷。為了謹慎起見,經銷商現在考慮是否應

【評論內容】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二、OTT(Over-the-top)電視是因為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而興起的新興媒體,學者預測,這樣的新興媒體會對傳統電視媒體,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甚至中華電信的MOD,帶來很大的影響。根據美國 F

【評論內容】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一、兩部額定 250 kVA、230/460 V 的單相變壓器,連接成圖一的電路,一次側接至 230 V的平衡三相電源,二次側供應 460 V、功因 0.8 落後的平衡三相負載。在變壓器不過載的條件下

【評論內容】

72年台上字第1579號定作人不為協力,僅生民法第五百零七條之承攬人得否解除契約問題,要無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適用。

【評論主題】一、請比較分析北極、南極、深海床、領海、太空之國際法地位。(25 分)

【評論內容】

(D)

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

(一)平時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評論主題】43 A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股本 400 萬元,公司章程記載所營事業為成衣製造及投資,且章程記載轉投資上限為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今 A 公司已投資 B 公司 100 萬元、C 公司 60 萬元,若 A

【評論內容】

5F, 股東會特別決議是可以的,

但不能通過投資金額無上限 

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評論主題】7 警察行使職權執行身分查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何者正確?①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②應告知事由 ③若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務證,人民得拒絕 ④若已著制服,民眾仍要求出示服務證者,可不予理

【評論內容】

執行人員著制服執勤,如民眾仍有質疑時,於不影響執勤安全時,仍宜出示證件;著便衣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評論主題】153.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如欲該當此罪,若認為除須具備意圖營利以詐術使行為客體出中 華民國領域外等要件外,尚須行為人之行為有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因之而有受侵害或侵害之虞,始足當

【評論內容】

  擴充解釋:係指法律規定之文義,過於狹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故擴大文字所能表達的涵義,以期正確適用法律。

   限縮解釋: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評論主題】47 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法官宣告 2 年有期徒刑並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B)強制工作期間應以 1 年

【評論內容】C社會勞動性質屬易刑處分,而非保安處分,且刑法第 12 章保安處分,並未增列社會勞動;故強制工作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再請教,為麽,日本人與德國人在我國通姦,適用我國刑法;法國人甲來台觀光,在台北車站與另一名同樣來我國觀光的美國人乙發生衝突,各自使用其母語互嗆,沒有我國刑法的適用?

【評論主題】18 有關員警勤務時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 ②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③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

【評論內容】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

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

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

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第 16 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

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

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

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評論主題】40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B)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C)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

【評論內容】(C)司法院37. 院解字第三九三0號:「刑法第七十六條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包括主刑、從刑在內。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依該條之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37 戶口查察經與受查察人約定時間查察時,應於何時前實施?(A) 24 時 (B) 23 時 (C) 22 時 (D) 21 時

【評論內容】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

貳,執行要領

二、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屢查不遇人口(二次以上),經與受查察人約定時間查察(於二十二時前實施)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8 原住民因狩獵生活需要,得申請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未滿 20 歲,不可申請製造獵槍或魚槍 (B)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評論主題】46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

【評論內容】

簡單說

公務員只要藉端藉勢勒索財物,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端藉勢勒索財物罪!

公務員雖然詐欺取財但要和職務上有關連性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評論主題】45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B)所謂「藉端」勒索財物

【評論內容】

簡單說

公務員只要藉端藉勢勒索財物,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端藉勢勒索財物罪!

公務員雖然詐欺取財但要和職務上有關連性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評論主題】9 警察依規定,於查證人民身分之際,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A)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搜索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C)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 (D)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