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kcar】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嗯】評論
檢查跟搜索不一樣 而題目問必要措施 意思是一定要做的措施
【白波比】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份,得採取下列措施:1.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居住地、身份證字號。3.出示身份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答案B是錯在少了檢查,搜索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