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警察職權之分類一、與人有關: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管收X 間接強制X)二、與物有關: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物之扣押X)三、與場地有關: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參考程譯老師之警察法規聖經書 P186-187
【Summerbaby Ha】評論
警職法第2條
【cindy】評論
查鑑蒐通管,驅直扣管賣,賣毀用置限,入築所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