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kcar】評論
第72條(與律師、辯護人接見之法律協助權益保障及準用規定)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B)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C)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D)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Wilson Lee】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五項:前四項規定於...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72條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