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醜】評論
第 36 條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A)。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 37 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B)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C)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D)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2項:前項勞作金之計...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36 條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A)。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 37 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B)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C)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D)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SuNaital】評論
監獄行刑法 第 37 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