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醜】評論
第 69 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A)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C)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C) 第 71 條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68條第2項:受刑人之接見,...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69 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A)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C)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C) 第 71 條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