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業務及執行相關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B)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C)同意受刑人之父親及母親攜帶3名分別為6歲、8歲及11歲之兒童,共5名人員進入接見室
(D)考量受刑人家屬遠道而來,承辦人員可自行延長接見時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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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醜】評論

第 69 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A)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C)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C) 第 71 條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68條第2項:受刑人之接見,...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69 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A)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C)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C) 第 71 條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