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為殺乙,又恐見血害怕,故飲酒壯膽,自陷酩酊狀態後(事後確認已經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持刀砍殺乙的頸部,乙經及時救治後免於一死。甲構成何罪?
(A)甲無罪
(B)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C)甲構成過失致傷罪
(D)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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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甲有殺人故意

目標110警特】評論

原因自由行為

h910124(朝上榜目標】評論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棒!】評論

28 年上字第 3816 號舊刑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已為現行刑法所不採,故如被告於尚未飲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飲酒至醉,實欲憑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氣者,固不問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如何,均應依法處罰。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為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