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加油】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媽寶】評論
1、依目前現行社會中,夫妻雙方應有自由及互信原則,故上述之行為不屬"無故"2、雖汽車之行動非絕對性的私人為供該行動,但應裝設GPS之設備,能蒐集其連續活動之路徑,故仍屬"非公開之行動"
【h910124(朝上榜目標】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
【syuan】評論
315-1(擅長一五一十的窺看)工具或設備:肉眼不算呦
【@】評論
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