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加油】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媽寶】評論
1、依目前現行社會中,夫妻雙方應有自由及互信原則,故上述之行為不屬"無故"2、雖汽車之行動非絕對性的私人為供該行動,但應裝設GPS之設備,能蒐集其連續活動之路徑,故仍屬"非公開之行動"
【法警加油】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媽寶】評論
1、依目前現行社會中,夫妻雙方應有自由及互信原則,故上述之行為不屬"無故"2、雖汽車之行動非絕對性的私人為供該行動,但應裝設GPS之設備,能蒐集其連續活動之路徑,故仍屬"非公開之行動"
【h910124(朝上榜目標】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
【syuan】評論
315-1(擅長一五一十的窺看)工具或設備:肉眼不算呦
【@】評論
妨害秘密罪
【@】評論
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追蹤被害人行蹤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1?否定說:車輛行駛於道路上雖屬構成要件所稱之「活動」,但該活動屬一般人皆可觀察,性質是否屬「非公開」 則有疑問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每一小段汽車行蹤」為 「公開活動」,為何多個「公開活動」(公開性汽車行蹤)行蹤累加起來質變為「非公開活動」?肯定說—馬賽克理論:雖車輛行跡本身為公開性質、甚至對於訊息擁有者一開始並無價值,但利用衛星追蹤器連續多日、 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將可鉅細靡遺長期掌握他人行蹤,並可藉此探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生活細節及行為模式。此一經由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長期且密集之資訊監視與紀錄,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