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加油】評論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52台上75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
【t00940521】評論
但乙間接自他人處得知此事,已造成乙心理恐懼,故成立本罪
【阿醜】評論
請問(C)錯在哪裡呢,謝謝
【晏慶展】評論
(C)沒錯喔,題目再看清楚一點
【vic】評論
這題有點問題,因為B、D都是錯誤答案,應該是可以申訴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判例的意思是指當事人須直接或確定間接向被害人為惡害通知而言,並不是被害人自行直接或間接得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728 號 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例參照。四、經查:被告魏雅菁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十一時許,與謝民輝通電話,言及要對張淑...
【@】評論
(B)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 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為其成立要件;其表示將加惡害之意思固不論直接或間接;恐嚇方法之為言語、文字或舉動亦非所問我覺得答案沒有問題
【Aggie】評論
C因為當事人是在外面聽說的而不是由當事者親口告知所以。D因為甲跟乙說子女的生命作為要挾也沒說要以暴力相對也沒說要威脅什麼財務利益之類作為交換,所以不成立。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