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重搶奪罪?
(A)攜帶水果刀搶奪
(B)在火車站搶奪
(C)結夥二人搶奪
(D)白天侵入住宅搶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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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第 326 條(加重搶奪)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加重竊盜)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郁ting】評論

結夥三人,不是兩人

yamoler Teac】評論

口訣:請回去結夥乘車(侵毀器結夥乘車)第32...

棒!】評論

簡單來說就是三人成行第32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

口訣:侵、毀、攜、三、災、站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